惩戒权 教育部,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惩戒权 教育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惩戒权 教育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教育部称将尽快出台教师惩戒权,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编者发声:最近几天教师的惩戒权推向了热点,关于教育部即将出台的教师惩戒权是否可以顺利实施,展开了激烈讨论。
教育部出台教师惩戒权,是否对于教师来说又可以恢复了戒尺的年代?对于施教的过程会因为惩戒权而顺利么?惩戒权是否真正意义上对教育发展起到绝佳作用?怎么掌握尺度才能得到社会及家长的支持。一系列衍射出来的问题,都值得广大群众疑惑、深思,所以我认为,教育部出台的教师惩戒权肯定阻碍不断,推行起来也是难上加难。
对于目前现状,老师如同受了惊的烈马,谁也不会愿意成为出头鸟。正因为一年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局面,即使出台的惩戒权,使用权利的人肯定也是少之甚少。为什么会这样讲,因为有太多的事迹可以佐证,所以目前的教师都在小心翼翼的做事,恐怕背上变相体罚学生的罪名,谁还敢顶风作案?
基于这些顾虑和教师心态,我觉得教育部出台的教师惩戒权,如果想顺利实施,教师真敢使用权利,需要以下几个条件作为支撑。
1、法律、法规制定关于惩戒权的相关条例,在什么范围内实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通过法律途径推动惩戒权的顺利推行。
3、惩戒权需要明确标准范围、达成普遍共识。严谨触碰体罚红线,不是说有了惩戒权就可以大展手脚使权。本着对事不对人、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实施;同时在保证不严重损害学生身体健康;无侮辱、谩骂致学生心理创伤为原则;禁止让学生完成一些透支身体及精神几乎无法完成的变相体罚。
至此
教育部称将尽快出台教师惩戒权,我觉得是皆大欢喜,同时也是非常赞成。但是,我觉得更应该考虑出台后能否顺利实施的问题。我觉得只要有效的进行使权,必将受益于学生,同时教育发展也会改新面貌,朝着一个新的方向蓬勃发展。无论对于家长还是国家都是一个振奋人心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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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应该的!说实话,教育部已经相当的渎职了!教育惩戒权应当明确,有操作细则,有行为规范,这不是现在的要求,而是自始就应有的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竟然那么多年都无所事事,不做本应该做的事,弄得下面的教师学校无所适从,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最终责任都要教育部来承担!都要历届教育部长来担责!
******言:“儿童们,团结起来,学习做新中国的新主人。”又说:“又学习又玩耍。”还说:“世界是你们(青年人)的”。教育是大事!
教育者,教人学习,教人生活,教人做人。谁来教呢?教师!
昌黎先生说:“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教育是双边甚至多边的活动,光教师努力并不够。受教育者有跟不上趟,惹人不舒服的时候。然而象昌黎先生,阳明夫子,叶企荪老师那样的教师,还有学生不听讲,惹得先生光火生气,需要戒尺的?
惩戒,意味着先生有不足。
潘光旦先生以为:教育是大鱼带小鱼——是“从㳺”。大鱼没带好,再带,倘不成,再来一次。人一能之,己十之,百之总会“游”好的。若是大鱼游着,一回头,見小鱼队伍散漫,返身追着咬,还游得成吗?
实际上,惩戒是可以的,但不应惩戒学生。
子曰:“欲教子先正其身”,你觉得如何?
编者按:关于教师惩戒权,我已经写了好几篇文章讨论。文章涉及到惩戒权如何界定,以及教师们敢不敢用,如何用的问题。不过,即使写了几篇讨论惩戒权的文章,感觉还是少了什么没讨论到。
为什么要给教师惩戒权?
《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只规定教师所拥有的教育教学管理权就是单纯的“批评教育权”,除此之外,并没有明确支持教师有惩戒权。因此,教师在管理***违法的学生的时候,没有一点底气。近来,发生的一些家校冲突的案例,最终处理结果多是教师因过度惩罚学生而被教育主管部门处以最严厉的处分,有些教师因而丢掉了工作。这些案例导致教师们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动不动就“明哲保身”为理由,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争当“佛系教师”,得过且过。这就是社会各界呼吁给教师惩戒权的背景。
教师如何合法使用惩戒权?
教师使用惩戒权的前提应该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但是,目前各个法律都明确规定,教师只有教育批评权,没有惩戒权。教育部为此不得不再次修订《教师法》,并加进度制定落实《教师惩戒权细则》,然而估计教师们依然不知道如何使用惩戒权。按照以往经验,文件出台越多,越令人难以适从,不知所措。大道至简,本来挺简单的教师惩戒权竟然上升到如此高度,怎能不让教师们颤颤栗栗,如履薄冰呢?
教师们敢不敢用惩戒权?
根据网友们浏览我的文章所评论的内容看,三百条评论,竟然有多达298条评论称不敢用惩戒权。那意味着,惩戒权细则还没出台,已经有98%的教师表示不会用惩戒权,还是要坚定的要做“佛系教师”。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明哲保身”已经深入一线教师的内心,加上近来发生的诸如杨守梅教师、周安员教师等案例,更加坚定了教师们争当“佛系教师”的信念。
教师惩戒权这个话题一致在热烈的讨论中,研究和实践证明没有惩戒教育的教育是不完美的教育。必定部份不守规章制度的学生始终是存在的,跳皮捣蛋,屡教不改的学生是有的。对这部分学生一味的说服教育收效甚维,必须有适当的惩戒教育才能达到教育之目的。
那么教师应该享有哪些教育惩戒权?
一,罚站惩戒教育权。
如经常迟到,课堂上不认真听讲,注意力不集中,经提醒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适当惩罚站着上课至下课。
二,抄写惩戒教育权。
作业不完成,完成不认真,经提醒教育不改的,限时完成作业,不认真的,重新抄写。严重的应写出保证书,必要时家长应在保证书上签意见署名。
三,陪同惩戒教育权。
打骂学生,严重违反校规班纪,屡教不改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按老师要求参与陪同教育。陪同学生完成作业,学习抄写相关规章制度。写出承诺书,保证书等。
四,停课惩戒教育权。
违规***严重,屡教不改的,可适当停课惩戒教育。由家长(监护人)陪同进学习班,或领回家中监督学习反思教育2一3天。或一个星期。视不同情况而定。
教师该如何使用教育惩戒权?
第1条还是不要使用的好。
第2条如果非要使用,做好被处理的准备。
第3条政策的出台到普及有一个过程,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够正常的行驶呢?
第4条,老师是拿自己的职业生涯作为赌注去惩罚学生,代价太高,过于危险。
教师和学生及家长首先要很好地学习和使用自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主要内容是说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要注意八个方面的行为(注括号里是原文,供研究):
(一)杜绝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坚决避免间接伤害身体和心理的变相体罚。并具体列出罚站和反复抄写等不能超过正常限度。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可能带来不好后果。(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不能在言行上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要提醒自己注意分寸、声音和态度。(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惩戒超越范围形成了伤害,迁移或者是连带作为形成了多树对立面。(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教师正确对待学生成绩。特别是对考试成绩差的学生或者退步的学生不能惩戒。(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千万不要迁怒于人。在和学生接触前一定要把个人的不利因素排除掉,不能因此而影响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不能把惩戒权转交学生。教师指派,学生发生的问题就是教师要承受后果。(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第八条范围极广,教师要深思熟虑,正确实施惩戒权。(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惩戒权 教育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惩戒权 教育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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